【部長信箱】:關于《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下水》中排土場如何界定問題的回復
【部長信箱】:關于《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下水》中排土場如何界定問題的回復 2017.08.16 來信: 部長您好,在《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下水》(HJ610-2016)中,黑色金屬及有色金屬采選業中規定涉及排土場的建設項目屬于Ⅰ類建設項目。建設項目類別如何把握尚存在不同意見,具體如下: 1、礦山施工期井下開拓廢石在地面區域臨時堆存,運營前對該地面堆存廢石封場處置,施工期廢石臨時堆存場地是否判定為排土場。? 2、礦山營運期廢石通過其他途徑綜合利用,不再設永久性堆存場地,但在地面設置臨時堆存場地用于廢石周轉,該臨時堆存場地是否判定為排土場。? 3、礦山新建井硐場地需要用井下開拓廢石堆高場地用于搭建豎井平臺,平臺形成后在營運前該平臺按環保要求覆土綠化,該平臺是否判定為排土場。? 4、對于礦山現有擬不再利用的排土場,在礦山實施改擴建工程過程中,環評是否對其判定。 根據《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技術規范(試行)》,排土場定義為“礦山剝離和掘進排棄物集中排放的場所”,排土場是否可以理解為“排土場設置的用途需為處置廢棄物,永久性集中堆存場地”。 以上是我對排土場界定的理解,不知是否正確,煩請予以解惑。 回復: 您“關于地下水導則中排土場如何界定問題”的來信收悉。經研究,現答復如下: 一、在黑色金屬和有色金屬開采中的排土場,可能存在重金屬污染物經淋溶進入地下水后造成污染,故《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下水環境》(HJ 610-2016)將其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項目類別定為Ⅰ類。因此,在黑色金屬和有色金屬開采項目中,臨時或永久用于堆放礦山剝離和掘進排棄物的場所,可能對地下水造成污染的,其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項目類別應定為Ⅰ類。 利用井下廢石搭建的豎井平臺,不屬于堆放礦山剝離和掘進排棄物場所的范疇。 二、《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》規定:改建、擴建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必須采取措施,治理與該項目有關的原有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。因此,在開展改建、擴建和技術改造礦山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時,針對現有擬不再利用的排土場,應依法考慮其與項目有關的原有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,并將其作為判定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項目類別的內容。 以上供您參考。
部長信箱 地下水 排土場 《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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